文化体育业
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文化体育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简介
注1: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注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1)其他文化业。
是指从事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2)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
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注: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1.体育业
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注: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税收: 凡以观众身份参与听、视和游览等项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凡亲自参与某项活动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应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如射击场举办正式射击比赛的门票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接纳零星顾客进行实弹射击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公园的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内游乐设施的业务收入按“娱乐业”征税。
应税营业额
同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经营游览场所的营业额为取得的门票收入。
3、广告的播映、文化体育场所的出租按服务业征税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0 01:07
目录
概述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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