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注: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
租赁业”
税目的征税范围。
税收: 凡以观众身份参与听、视和游览等项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凡亲自参与某项活动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应属于
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如射击场举办正式射击比赛的门票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接纳零星顾客进行实弹射击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公园的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内游乐设施的业务收入按“娱乐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