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GDP×100%。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包括: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全部小类;②机电器材制造(含“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部分小类等);③电子设备制造(含“仪器仪表制造业”部分小类等);④“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全部小类;⑤互联网服务(含“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全部小类等);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全部小类;⑦文化数字内容服务(含“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全部小类等)。设置该指标,有利于客观反映数字经济核心竞争力,引导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