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阶制度
教会术语
教阶制(ecclesiastical hierarchy)亦称“教阶体制”。基督教实行主教制和牧首制的教会的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组织体制。萌芽于2-3世纪,4世纪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后,参照帝国的官阶体制逐步完善,在中世纪封建社会中定型。直至19世纪封建制度瓦解后,它仍对西欧和中欧各国的社会生活方面有很大影响。
历史发展
在早期教会中,教会团体的组织结构很简单,只有少数几位直接被耶稣招收为弟子因而被称为宗徒的人云游四方,在各城市传教、发展教徒、建立小社团并组织教徒集会和祈祷。随着教徒人数的增多和教会团体的发展壮大,需要有固定人员专职在每个社团里负责领导教会生活、处理教会事务和管理教会财产,于是在教徒中享有声望的人被推举担任此职。这些早期教会的社团领导人称为执事或长老。后来随着教会组织的发展,各个分散的社团开始趋向联合,并在信徒和执事、长老之中推举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比社团更高级别的联合机构的专职领导人。这位领导人不仅负责领导和组织教会生活、管理教会财产,还要解答信徒有关信仰问题的问询和对各社团之间出现的纠纷作出仲裁,于是出现了主教的职务和称谓。从此,各地的教会都由主教领导,即教会中的包括组织权、神权、财权等一切权力,都归主教执掌,主教制开始出现。大约在公元2-3世纪期间,在罗马天主教会内完成了这个形成统一的教会和建立系统的教阶制的历史过程。
在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统治时期,君士坦丁大帝颁布了《米兰诏书》,使得天主教成为罗马帝国所允许的宗教。到了狄奥多西一世时期,天主教已经成为国教。自此之后,天主教教会如同雨后春笋般遍布于整个罗马帝国的版图之内,慢慢扩张、渗透。教会获得了大量土地,并逐渐建立了足以威胁皇权的庞大权力。这是天主教政治化的全面胜利,实际上也开始了国家权力从世俗军事首领(皇帝、元首)向教会(教皇)转移的历程。
当罗马陷落之后,教会的精神与物质力量增强,教会肩负起重建文化的重任,它不负众望,终于赢得了蛮族的归附,最后成为大赢家。教会拥有大量的土地,教皇自然而然成为最大的领主。
教会的教理有着一致性,同时也容纳各种力量。这种世俗与精神的结合造就了教会与封建社会的协调。中世纪,欧洲人的世俗观念认为教皇的声望和权力是高于皇帝之上的。教会拥有强大的教阶体制,所谓教阶,是指天主教会按照等级制度组成的教职体系和教会管理体制。教阶并不是随着天主教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像教会的产生一样,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集中、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它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增加、完善。公元2世纪至3世纪产生了教阶制度的最早萌芽。4世纪时,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之后才逐步完善。11世纪,东西教会分裂使得天主教会的体制进一步确立,并于13世纪达到鼎盛时期。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力的各个等级,从而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
基督教会最初是一个自由聚会,是由一些信仰耶稣为弥赛亚的人们组织起来的。教会虽然是自发组织的,但在其内部却形成了强大的组织和纪律。《米兰诏书》使基督教获得了合法地位,并且伴随罗马帝国的全部进程。教会开始学习和模仿帝国的集权体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系统组织。然而,西方教会只有一位大主教,这使罗马教会顺理成章地成为西方教会的领袖。教阶制度随着罗马帝国的发展逐步扩展,并最终在西欧封建社会定型。
教阶制一般由主教、神父和助祭组成。主教再划分为教皇、枢机主教(红衣主教)、首主教(即首席主教,一个国家教会组织之首或首都所在地的主教)、大主教、主教和一般主教等级。教会管理体制就是按照上述的等级层次,逐级向下行使管理权的。罗马教廷按照这一森严的教阶制度,将西欧的所有基督教组织及神职人员纳入一个巨大且完整的组织体系之中。
教皇,全称为“罗马教区主教、罗马教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冈君主、教皇”,也被叫作“宗徒彼得的继位人”“基督在世的代表”等。按照天主教会的传统说法,耶稣基督的第一个门徒彼得是耶稣众门徒之首,他在传教时担任了罗马教会的第一任主教,又掌管着罗马帝国首都的教权,因此与帝国境内其他地区的主教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权。从此,罗马主教均为彼得的继承人,其地位因而在其他主教之上。天主教确定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之后,罗马、君士坦丁堡、亚历山大里亚、安提阿和耶路撒冷五地的主教均用此称谓来表示其主教之衔,但是罗马主教并不是这么认为的,他认为这个头衔仅仅是西方教会领袖的代表。但在很长的时间内,教皇是整个西欧封建教会最高领袖的说法只是教皇自己极力鼓吹的,实际上并不是教皇真实地位的写照。5世纪之前,罗马主教没有多大的特权,教会事务往往由各行省的主教联合召开会议共同决定,各地主教的权力都没有超出各自管辖的区域。蛮族入侵虽然令西罗马政权瘫痪、社会动荡,但却给了罗马主教一个绝好的机会,那就是成为西方教会领袖。当时混乱的形势需要有一个领导者站出来,对各地的教会进行组织和协调,这时罗马主教利用其地理优势从众主教中脱颖而出,逐渐被认可,成为教会的首脑。
在教阶体制中,教皇的地位是最高的,他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能够制定或废除教会法规,指定主教,创立教区。由于罗马教区的主教任职于罗马帝国首都,所以在罗马法和罗马帝国皇帝形象的影响下,自公元l世纪起罗马主教就在教会中享有特权地位。“教皇”一词源自希腊文“Pappas”,本是称呼父亲的小儿用语,被天主教会采用作所有东方教会主教的通用称谓,但逐渐演变成罗马主教的专有称号。最早出现的关于罗马教皇享有首席权的信仰理论可追溯至公元5世纪的教皇利奥一世。由于对抗拜占庭帝国的需要和神圣罗马帝国的建立,特别是因为教皇国的建立,使罗马教皇成为享有世俗权力的君主等历史和政治的原因,教皇首席权的信仰理论不断得到强化。
11世纪之前,教皇必须经过世俗君主或意大利贵族遴选或认可才有资格成为掌管整个教会的统治者。尼古拉二世登基后,在1059年改变了这一规定,他决定教皇必须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但必须得到法兰克王亨利一世及其继位者的认可。直到1274年,才正式规定教皇可以只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但必须承认法、西、奥三国君主对候选人具有否决权。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庇护十世废除了世俗君主对教皇候选人的这种否决权。1914年,本笃十五世成为仅仅由枢机主教选为教皇的第一人。从此之后,教皇当选后将终身任职,不受罢免,但允许自行辞职。“枢机”,顾名思义,就是“枢纽”或“门铰”的意思。教会把一个教区的主教座堂,一般是主教驻守的地点,当作一个教区的中心或“枢纽”。在教会的历史上,那些驻守在座堂的司铎,或固定地驻守在某个教堂或“本堂”,或者原本为服务某教堂而领受的司铎圣秩,但后来又被奉派为另一教堂服务的司铎,称为“枢机司铎”。罗马天主教会,“枢机司铎”的职责包括代表罗马主教,即教皇,在“本堂”及罗马其中一个大殿奉献圣祭、分担教皇行政职务、出席教区会议以及担当教皇的顾问。
大主教,也被称作总主教。按照天主教及基督教部分教派的制大主教的礼冠度,多个教区会组成一个教省,其主教长往往被称为大主教。在教阶制下,通常若干个教区会组成一个教省(一般与国家的省或州相同),教省大主教不是拥有所有的权力,他只是在省属教区中拥有某些权限。在教会初期,大主教被称之为“监督”或“长老”。那么,大主教是由谁任命的?一般是由教皇任命的。他接受教皇的委托,成为一个教区的最高负责人。
低于主教区的是“堂区”,神父是一个教会堂区的最高神职人员,他也是司祭、司铎的尊称。神甫的地位介于主教与助祭之间,属于七级神品,一般只有罗马天主教和东正教才会保有这个职位,而且这个职位只有男修士才可以胜任。天主教的神父终身不可以结婚,而东正教的神父可以在晋铎前结婚,但要想继续往上晋升成为主教,就必须是独身者。
历史评价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教阶体制以及它和封建制度的斗争(某一阶级的思想家反对本阶级的斗争)只是封建制度以及在封建制度内部展开的斗争(也包括在封建主义国家之间的斗争)在思想上的表现。教阶制度是是封建制度的观念形式;封建制度是中世纪的生产和交往关系的政治形式。因而,要把封建制度反对教阶制的斗争解释清楚,只有阐
明这些实际的物质关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2 14:26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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