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需要查证其科学技术内容的新颖性,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的高校信息咨询机构。
工作站名单
第一批
一、综合类:
二、理工类:
三、农学类:
中国农业大学(N01)
第二批
一、理工类:
二、农学类:
东北林业大学(N02)
三、医学类:
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与中药学学科)(YZH01)
第三批
一、综合类:
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与中药学学科)(YZH02)
第四批
一、综合类:
第五批
一、综合类(1所)
暨南大学
二、理工类(6所)
北京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工学)、南京工业大学(工学)、南京理工大学、陕西科技大学(工学)、西北工业大学
三、农学类(2所)
华南农业大学、扬州大学
四、医学类(2所)
天津医科大学、遵义医学院
第六批
一、 理工类(3所)
北京化工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昆明理工大学
二、 理工农类(1所)
广西大学
三、 医学类(2所)
广东医学院、新疆医科大学
第七批
一、综合类(1所)
河南大学
二、理工类(13所)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体育大学、长沙理工大学、常州大学、广州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南科技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太原理工大学、新疆大学、盐城工学院、浙江工业大学
三、农学类(2所)
湖南农业大学、云南农业大学
四、医学类(2所)
安徽医科大学、温州医科大学
科技查新体系
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与查新专业范围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或数据库;
3.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国家或教育部科技查新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
4.有健全的查新规章制度:
5.有3年以上(含3年)查新业务实践;
6.教育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校长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的申请书;
2.该机构的查新业务规章;
3.在申请查新专业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从事查新业务资源和能力的相关材料;
4.教育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教育部按照一定程序对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进行认定。获得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由教育部授牌、颁发科技查新专用章,并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告。
权利与义务
查新机构依法独立进行科技查新业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一)查新机构可以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下列科技查新业务:
1.科研立项前需要查新的;
2.研究、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
3.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查新的;
4.其它需要查新的。
(二)查新机构不得受理超出其经批准认定的专业范围的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可以拒绝以下情况的查新委托:
1.查新委托人不能准确描述其查新需求;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3.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内容超出了查新规范。
(三)查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保守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查新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查新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查新委托人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查新委托人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五)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查新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协商,合同约定具体的查新费用。
(六)根据科技查新的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范畴等特点,查新机构应与科研管理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监督与管理
(一)教育部对查新机构实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查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认定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学校关于设立查新机构的批件;
3.上一年度科技查新项目及收费的明细表;
4.查新人员变更情况;
5.查新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6.教育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年检的查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二)教育部对查新机构适时组织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1.查新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2.是否按照科技查新规范进行查新;
3.查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4.是否履行了查新合同的条款;
5.查新档案是否完整;
6.内部审查复核制度是否健全;
7.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8.教育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与抽查不合格的查新机构,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其查新业务。整顿结束,由教育部再行检查,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教育部取消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四)查新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当接受科技部、教育部委托组织的科技查新业务培训。
(五)查新机构出具虚假查新报告给他人或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教育部取消其查新业务资质。
(六)查新机构遗失查新业务专用章,应当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教育部申请补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查新业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