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用房
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教育用房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教育用房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予以货币补偿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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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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