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成本分担原则意谓高等教育经费由谁及如何支付的问题,即高教成本如何在政府、社会、企业团体、个人、家庭等社会各方之间合理分担并最终实现的问题,与“高等教育筹资多元化”、“对高等教育进行混合投资”、“高等教育成本摊还”及“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等提法属同一范畴。
性质
公共部门经济学认为,高等教育具有虽然在未达到拥挤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
非竞争性,但又具有排他性,不是纯粹的公共品而是准公共品。同时高等教育的收益虽然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但接受高等教育者从中的到的收益,如:好的薪水、职位等,是完全可以内部化的,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也是明显的。这就决定高等教育的成本,若单独有国家负担则会出现高等教育的供给不足,单独有个人负担则会使大量低收入者被排斥在高等教育之外,而应该有国家和个人共同分担。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D.约翰斯通提出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高等教育成本无论在什么社会、体制和国家中,都必须由来自政府、家长、学生、纳税人和高等学院几方面的资源来分担。就实践来看,当今世界,除一些高福利国家(如瑞典)和特殊国家(如朝鲜)的高等教育实行免费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高等教育成本都实行国家和个人分担,在这个分担机制中国家是负担高等教育的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