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字引自希腊文的dogma,其字根为dokein,是指那些认为好的,与那些可以想象到的真善美而言。教条也可以指那些我们所相信的对象,或某些意见上的观念而言。在宗教上说,是指着那些具有权威性的团体,所确信是值得相信的教理,且以此作为信徒应该学习的真理课程,称为教条。对基督教来说,教条是指着那些经过教会历史及历年来于
大公会议,或教会之高层机构所认定并通过的某些教理,且符合圣经之真理,而成为信徒应该学习与遵行的准则。
1.律例或旨意。「王若以为美,请下旨意灭绝他们,我就捐一万他连得银子,交给掌管
国帑的人,纳入王的府库。」(斯三9)
1.条规。「他们经过各城,把
耶路撒冷使徒和长老所定的条规,交给门徒遵守。于是众教会信心越发坚固,人数天天加增。」(徒十六4~5)
3.律例。「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
割礼的
肉体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们一切过犯,便叫你们与
基督一同活过来。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他撤去,钉在
十字架上。」(西二13~14)
早期的教父称教条为「上帝的旨意」、「应守的原则」、「上帝的启示」,就是信徒应遵守的圣经真理,也就是那些使徒的教导及
大公会议所通过,认为某些教理是表达圣经真理的教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