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体制(ecclesiastical polity)基督教教会的组织原则和管理制度。各派教会根据各自对教会性质和职能的神学观点及其对圣经有关教会组织记载的解释,制定各种不同的政教体制。大体分为主教制、长老制和公理制三种。
主教制(
Episcopacy)基督教教会体制的一种。主教一词原意为监督和巡视者。以主教为主体管理教会。约2世纪上半叶开始形成,后逐渐完备。实行主教制的教会主要有天主教、东正教及东部其他较小古老公教会、新教的圣公会、北欧路德宗公教会等。他们根据《新约》和古代教会传统文献关于监督、长老和执事的记述,认为此三者是自古以来教会管理体制中最根本的三级圣品(即神品)职位。天主教、东正教在三者之下还设立一些较低的神品,建立以主教为首的教阶管理制度。主教为教区首脑,主管教区内一切教务和行政。司铎(司祭或会长)由主教派立授权,协助主教管理教会,施行圣事,执行主教所委派的指定职司。助祭(六品会吏)一般亦由主教派立,常为司铎的助手,多为过渡性职务,可晋升司铎。此外,新教中的有些非公教权会,如
卫斯理宗和路德宗等教会,亦使用主教、监督或会督称谓,只是并末称主教制。
长老制(Presbyterianism)基督教教会体制的一种。主要为加尔文宗教会所实行。有些非
加尔文宗的教会也会实行长老制。具体规章制度各派略有不同。以从事世俗职业的教徒领袖,经由教会选举,接受“长老”圣职而为管理教会的骨干。专职牧师则受全体教徒所授权的长老们聘任,牧师在长老们的委托下管理教会教务工作。
公理制(Congregationalism),一译“公众制”。
基督教新教教会体制的一种。即以每一堂区的会众(congregation)为教会的独立自主单位,不设教务行政上的各级总机构。每个独立教堂的会众(全体教徒)以民主的方式直接选聘牧师管理教会,“公理”一词,取其“公众治理”之义。各教堂的具体制度和礼仪,也由各教堂会众自行决定。主要为公理会、浸会等所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