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会
组织机构
教授会是指西方有些高等学校教授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常按校、系(院)分级成立。由全体教授(副教授)或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有的亦可吸收其他教职员参加(如日本的国立大学)。除小型学校外,校级的一般由各系(院)教授会推选若干代表组成。按规程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会议,听取学校有关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或提交审议的事项,议决或审议学校重大事务。包括推选校长,审议或确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政策、计划与重大兴革事项。各系(院)一级的教授会常由全体教授(副教授)组成。主要职权包括审议校长人选,选举或确定系主任(院长),确定教师的聘任与晋升,议决或审议院、系的教学、研究,以及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等。
始于西欧中世纪大学,长期是大学自治的领导机构,教授管理学校的主要组织形式。后因各国、各校发展的情况不同,其职权范围亦不尽相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主参与意识和政府、社会对学校作用的增强,其权力有所减小。在中国,1912 年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各科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各科学长可随时召集教授会,自为议长;教授会审议学科课程、学生试验事项、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以及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之事件。1917 年蔡元培在北京大学始设。同年颁布的《教育部大学修正令》未再作规定。但若干学校在实际工作中仍采用此种组织形式。1949 年后不再采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7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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