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量是教师应承担工作的数量。1914年,中国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章程》规定,大学校专任教员每周授课10小时以上;大学预科专任教员每周12小时;高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员每周12小时以上;专门学校专任教员每周12小时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育部于 1962年拟订《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草案)》,曾在几所全国重点学校试点。
1981年发出《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一个教师的全年工作量,应为1680小时。各类学校均按以上原则及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工作量。1982年,北京市政府《关于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暂行意见》中规定:中学语文教师每人教两个班(10课时~12课时);数学、物理、化学、外语教师每人每周授课12课时~16课时,平均14课时;其他各学科每人每周授课14课时~18课时,平均16课时。小学教师每人包教一个班的语文、数学,或每周授课16课时~20课时,平均18课时。其他省、市根据本地区特点,对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均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