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
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
个人信息,包括
生物识别、
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
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
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
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取得相关
行政许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