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消费支出是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和免费或以较低的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前者等于政府服务的产出价值减去政府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入的价值;后者等于政府部门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减去向居民住户收取的价值。
计算方法
(一)现价计算方法
政府消费支出根据国家财政经常性业务支出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政府消费支出=经常性业务支出-政府部门市场性收入+固定资产折旧
其中,
经常性业务支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助学金-抚恤和生活补助-就业补助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医疗费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折旧率(4%)
政府部门的市场性收入=事业收入中经营性收入+其他收入中非财政拨款部分
其他收入中非财政拨款部分=其他收入-(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非本级财政拨款)
上述计算指标取自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资料,即全国预算单位行政事业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全国预算单位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全国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情况表。
(二)不变价计算方法
政府消费支出分为两部分,一是固定资产折旧,二是政府消费支出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差额,分别采用相应的价格指数,利用缩减法计算不变价。计算公式为:
不变价政府消费支出=(现价政府消费支出-现价固定资产折旧)÷居民消费置价格指数+现价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政府购买转移支付
政府购买(G)是指对新近生产的产品、服务及资本品的政府支出。政府对资本品的支出,也称为政府投资,约占政府购买的I/6,余下5/6的政府购买用于政府消费支出。
转移支付(TR)是指政府向个人做出的支付。对于这些支付,政府并没有相应地交换回当期产品和服务。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社会保障补贴、军人和文职人员的养老金、失业保险、福利支付(对有子女负担的家庭的援助)以及医疗保险。
转移支付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于补偿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存在于政府间的一种补助。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这种转移支付,实际上是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特别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一种再分配形式。在上下级政府、同级政府之间普遍存在财政收入能力与其支出责任不对称的情况下,财政转移支付就成了确保各级地方政府都能正常履行其职能的一个必要条件。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矫正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的行为扭曲现象,弥补政府间税收分割缺陷,实现政府间的横向均衡和纵向均衡的重要手段。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应遵循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制化原则。
按转移支付的对象分类,可将其分为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横向转移、纵向转移和横向转移相结合三种模式。按是否带有附加条件及指定资金用途又可将其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对称性转移支付,即中央政府在给地方政府转移支付资金时,同时要求地方政府也拿出一部分配套资金;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即既不要求地方政府拿出配套资金,也不规定资金的具体用途和大致投向;三是专向性转移支付,即规定所拨款项必须专款专用。
构成
政府消费支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统计资料构成,
政府消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财政预算内经费支出中用于公共需要的属于经常性业务支出的部分;
财政预算外经费支出中属于经常性业务支出的部分;
行政单位和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虚拟折旧;
未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业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