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入分配职能
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
政府收入分配职能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工具,参与一定时期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实现收入在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以及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割,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
定位
传统财政理论对政府收入分配职能的定位
我国传统的财政理论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为建立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实现以最少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经济效益,不断满足人们需要,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的有计划分配与再分配”。依据这个原则,财政职能可分为分配、调节、监督三部分,其中分配职能是基础。而这个分配职能实际上是为“建立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服务的,这就是说,这里所指的分配并不等于调控收入差距的再分配,而是宏观角度的对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传统财政理论虽然在理论基础上对财政的本质做出了合理的界定,但对财政具体职能的研究不够,以至于产生了与现实不相符合的现象。
范围
(一)公共劳务均等化公共劳务均等化是指政府为了改善个人产权的初始状况而对收入较少的个人(家庭)免费提供公共劳务。公共劳务没有排他性,社会中每个个人都可以同时消费它。因此从消费角度看,公共劳务本身具有均等化的特征。但公共劳务的提供是有成本的,从资源配置的效率角度看,消费者缴纳的税收支付了公共劳务的相应成本。如果是这样,公共商品消费像私人商品消费一样,就没有均等化可言。因此,对于公共劳务均等化来说,是要让没有能力支付公共劳务成本的个人(家庭)同样可以消费公共劳务。
(二)收入均等化收入均等化就是通过政府的收入分配职能来改善个人(家庭)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状况。收入均等化并不是指把市场机制形成的收入分配状态调整到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收入,而是保证社会中每个人都达到“基本生活(福利)”需要的收入。各个国家对“基本生活”的界定不同,制度安排也不同。从政府预算来说,大体包括如下内容:
1.社会保障在混合经济中,个人(家庭)的生存需要收入。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家庭)收入是按产权的初始界定,在商品一货币的交换过程中实现的。因此,个人(家庭)收入会出现两种不能维持基本生存的情况:
一是收入过低,不被社会接纳的个人是不存在的;
二是没有基本生存能力,即不能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收入。个人(家庭)“基本生存”所需要的收入是由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也是政府收入再分配的依据。“基本生存”所需要的收入量也成了判断贫困的标准,通常称为“贫困线”,即在这个收入量以下的个人(家庭)属于贫困,或者说不能靠市场经济维持基本生存。因此,政府对贫困线以下的个人(家庭)给予资助,至少让他们达到“贫困线”所需要的收入。政府对贫困个人(家庭)的资助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不规定用途的一般资助,即直接资助货币;也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助,例如发放“食品券”,被资助者用它免费领取规定的食品;租用公房,但房租由政府补贴等。另外,一些突发性的事件,比如重大自然灾害也会导致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丧失生存能力。现代国家通常在预算安排中保留一部分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政府社会保障资金通过税收筹集。
2.我国政府收入分配职能的现状及其缺陷。理论的滞后带来了实践上的误区。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加剧扩大趋势。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计算,我国农村的基尼系数从1988年的0.338上升至1995年的0.429,同期城镇的基尼系数从0.223升至0.286,全国的基尼系数从0.382升至0.445;美国学者Benamin和Brandt的研究则表明,尽管我国仍是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但我国1995年的基尼系数与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分配严重不均的1935年几乎一样高。可见,我国基尼系数上升、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已经相当严重。这种局面呼唤着政府收入分配职能的强化,但是,我国政府收入分配职能虽已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大区别,却仍存在一系列缺陷,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收入再分配的要求。
强化的必要性
首先,强化政府收入分配职能,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这主要是指随着近年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上出现了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马太效应”,显然,这种不安定因素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会造成很大的威胁。因此,强化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调控作用,进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必然会大大减少这种不安定因素,进而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实现社会的安定。
其次,强化政府收入分配职能,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主要是指通过强化政府收入分配职能,从而有效引导一定时期的国民收入在城乡、各个区域、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甚至每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这样一来就会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在城乡、区域以及居民之间的差距,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向和谐社会迈进。
最后,强化政府收入分配职能,有利于提高居民的幸福感指数。这主要是指强化政府的收入分配职能,使收入分配在不同客体之间实现合理分配,会极大的改善这些客体的物质生活条件,从而产生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满足感。因此,强化政府收入分配职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居民幸福感指数的提高。
对策思路
尽管强化政府收入分配职能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今天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提高社会保障在全民中的覆盖范围,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这主要是指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养老、医疗等基本服务的保障水平,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进而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其次,继续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和惠农政策,以推动区域、城乡的统筹发展。这主要是指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此外,政府在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和惠农政策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区域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合作。
最后,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主要是指在一些组织中仍存在损害劳动者获得合理工资待遇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些企业中劳工的工资没有实现随企业利润的增加而获得相应提高的现象。因此,政府应发挥其在劳动力市场对于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强资弱劳”的关系,实现职工工资增长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在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与公平。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18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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