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认,即为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政府承认和国家承认一样,都是受国际法制约并能产生一定效果的国家行为,但由于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对象不同,所以,承认的条件、方式和效果都有一定的区别。
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确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一般来说,只有一个现存国家内部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