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选
放选
宋代铨选制度的一项规定。吏部每季一次,注授选人差遣窠阙。选人每任期满,依法应守选,若朝廷缺官,随时命赴吏部集注差遣,称放选。遇恩赦,幕职、州县官及未出官选人,例准放行注授差遣,亦称“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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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18-06-0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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