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概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相关条文规定
《刑法》有关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条文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相关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