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卖富差贫”。
清代丁役制度及佥派运丁中的弊病之一。
清初差徭繁重,官役与殷实富豪士绅,通同作弊,用挪移脱换的手段,致使有田产的富户不出差役,而贫穷无田的贫户则遭受差徭之累,称为放富差贫。当时,曾有人要求通行“按田起役”,以杜绝此类卖富差贫的弊病。康熙五十一年(1712) 谕令,所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初年,行“摊丁入亩”,一时缓解了丁役征派中的弊端。但后来富户仍凭借权势而隐匿田产,贫穷之家则分厘必科。又,在承运漕粮的领运屯丁中,也有卖富差贫的积弊。按定制,运丁承运漕粮,如有亏缺,由运丁赔补。故在编审运丁之时,必须登明其田产地亩之数。每遇佥派运丁之时,也必须造报该运丁的财产数额。倘若运丁家境贫寒,佥运中遇有事故而亏缺漕粮时无力抵赔,照例不准佥派。因此常有屯卫员弁, 卖富差贫, 或将富户放入民籍,使其逃避领运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