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私塾章程是清宣统元年六月(1909 年 7 月),学部将其附在《通行京外学务酌定办法并改良私塾章程文》后颁行。含总则、调查、劝导、改良办法、认定办法、考试 6 章,共 21 条。“以私塾教授渐期合法,并补助地方教育为宗旨”,责成京师督学局和各地劝学所认真经理,先分区调查私塾种类、塾师资格、私塾情形,然后按种类,分别劝导改良。规定将改良私塾分为两种,合于初等小学教科程度者为改良初等私塾,合于高等小学教科程度者为改良高等私塾。其改良办法各分两级。
初等改良第一级,课程至少须授修身、国文、讲经读经、算术,采用部定课本,各书须讲解,学生以各科课本教完为毕业,凡毕业年限及分配授课时刻应预行规定;第二级,讲解渐求详明,参用初等小学教授管理法,并施行初等小学规则。若学生在 30 人以上,有常年经费者,准作为私立初等小学。高等改良第一级,课程至少授修身、国文、读经讲经、算术、历史、地理 6 科,采用部定课本,讲解须详明,学生以各科课本教完为毕业,凡毕业年限及分配授课时刻,均预行规定,酌加国文、算术授课时刻;第二级,课程酌加格致、体操,参用高等小学教授管理法,并施行高等小学规则,每年举行期考年考各一次。若学生在 30 人以上,有常年经费者,准作为私立高等小学。定期按初小、高小学科程度举行私塾学生考试,及格者给修业凭单,准转入或升入小学堂、中学堂,但不给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