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能力原则是指资产阶级税收原则的一种。根据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大小来分配税收额度的原则。它要求税额的分配应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呈正向变化。至于如何测定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即测定标准问题,资产阶级学者有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1)“客观标准说”,提出以财产、所得、消费的规模为标准确定支付能力的大小。(2)“主观标准说”,提出以纳税人缴税后所感到的牺牲,即因课税而导致的福利或效用损失为标准。其中又有三种标准:①绝对 (标准) 牺牲,即各纳税人因纳税而导致的福利或效用损失在数量上绝对相等;②比例牺牲,即各纳税人因纳税而导致的福利或效用损失在税前总福利或总效用中所占的比例相等;③边际牺牲,即各纳税人在最后一个纳税单位上所承受的福利或效用损失相等。
基本概念
(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Ability-to-pay principle(of taxation)
按照纳税人支付能力确定纳税负担的原则称为支付能力原则。纳税人支付能力依据其收入或财富来衡量。
支付能力原则有时候证明了这样一种主张:所有公民都应该做出“平等的牺牲”来支持政府。但是,一个人的牺牲量不仅取决于他支付了多少税收,而且还取决于他的收入和其他环境。一个穷人缴纳1000美元的税收,可能比一个富人缴纳10000美元的税收牺牲还大。
然而,这些平等的概念虽然被广泛接受,但很难简明地运用这些概念来评价一种税制。这一原则并不具体说明某经济状况较好的人到底该比别人多负担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