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职务简称
撤职,指
解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现任
职务。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
错误或
违法乱纪,不适宜担任现行职务时,由主管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提请本级
人大常委会予以撤职。撤销职务是一种
行政处分,是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重要
监督手段。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撤销个别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政府秘书长、厅长等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