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是清末出现的,绑匪绑架人一般目的是让被绑架人的熟人拿钱财等赎人,所以人质就好像一张可以在钱庄兑换钱财的银票,绑人就是绑了张银票,所以叫绑票儿,因此人质又叫“票子”或“肉票(有血肉的人+银票)”。
“撕票”如果从行为上看就是在绑架过程中,
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当然不一定会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也就是说,“撕票”应该是一种极端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当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某些情况是指没有杀害被绑架人,但是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如放任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这种情况也要被判处死刑,但这种情况不叫“撕票”。此外,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