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法规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的法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号:
XK 15 001)于2016年9月30日公布,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内容摘录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本 细则 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摩托车乘员头盔 产品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发证 。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 、范围及单元划分
(一)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定义为: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 。
(二)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范围包括: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结构组成应由: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佩戴装置等组成 。
(三)产品发证单元划分为: A 类盔和 B 类盔 2 个产品发证单元。
内容解读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号:
XK 15 001)于2016年9月30日公布,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参考资料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珠海市政府网.2016-09-30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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