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
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 号)及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
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制定了《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3月13日发布(财建 2009104号)。
政策目标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正式在全国启动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
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
惠农强农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限购标准
1、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
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
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
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产品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摩托车行业前几位品牌占据市场份额的半壁江山,将是下乡主力军。尤其是连续六年排名行业产销第一的“
豪爵”,还有隆鑫、钱江、力帆、宗申、嘉陵、建设、大阳、轻骑、
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等。根据国家工业信息化部2009年4月1日公布的信息,自愿参加下乡并与财政部、工信部签订协议的生产企业有205家左右。几乎所有摩托车
企业品牌都自愿参加了摩托车下乡。
补贴标准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
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3、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资金管理
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新疆、内蒙古、
宁夏、西藏、
广西等5个
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
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
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
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资金审核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
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到期后问题
关于摩托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2〕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带动企业生产的有关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自200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自实施以来,摩托车下乡政策效果显著,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便农惠农效果明显。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规定,2013年1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将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1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全国统一如期结束。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协作,采取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到摩托车下乡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将于2013年3月1日零时关闭。请根据摩托车下乡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车辆的补贴资金(以产品销售发票为准),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关闭后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要认真填写《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按此表分县填报),并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送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四、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继续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车辆的登记、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2012年11月15日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签订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协议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发布),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甲方)与愿意参加汽车摩托车下乡的生产企业(乙方)签署协议书。
下乡摩托车生产企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乙方有权依法组织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承诺已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且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3、乙方承诺全面遵守《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甲方、实施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人对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的检查及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4、乙方承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型及参数组织生产,并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使用次等材料、简化工艺等措施降低成本。
5、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规定式样(具体式样另行发布)向经销商发放统一的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
6、乙方承诺遵守《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搞恶性竞争。
7、乙方承诺摩托车下乡产品必须由本企业的授权经销商(包括直接授权和间接授权,直接授权经销商名单详见附件2)销售,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不享受补贴政策。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直接授权经销商如有增减,乙方必须及时将有关名单报送甲方备案,甲方应在受理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经公示后新增的直接授权经销商和由直接授权经销商逐级授权的经销商方可销售汽车下乡产品。
8、乙方要加强对本企业授权经销商的管理,并承诺授权经销商均符合如下规定:
(1)承诺授权经销商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与摩托车生产企业或摩托车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的企业。
(2)承诺授权经销商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和《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向消费者如实宣传摩托车的性能、排放标准等情况,不得虚开发票,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承诺授权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摩托车下乡产品时,在车辆上加贴统一的标识,并为农民复印一份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公安、税务、保险等部门需要在销售网点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9、承诺在授权销售网点自身或者附近有相应售后服务的网点并在向农民销售摩托车时明确告知,确保为摩托车下乡产品提供优质售后维修服务。售后服务符合国家摩托车产品的三包规定,在用户产品出现故障时,保证5日之内解决(新疆、西藏、
青海、内蒙等偏远地区7日之内解决),否则为用户提供维修备用摩托车直到故障排除为止。
协议规定了摩托车生产企业(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下:
对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乙方予以处理:
(1) 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2) 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3) 从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产品;
(4) 从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
(5) 取消乙方进入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6) 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