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科举考试中防止弊端的一项措施。明代乡试中,主考官可在同考官未推荐的试卷(即落卷)中再查阅一遍,果有异材,亦可收录,称为搜落卷。目的是防止同考官舞弊,同时可弥补阅卷中的疏漏。清代的乡、会试中,均把搜落卷作为一种定制,要求严格执行,以避免有遗珠之憾。康雍年间,搜落卷的主要责任在主考官。为保证搜落卷的效果,乾隆时规定,主考搜出之卷,交本房详阅,如同意取中,则补写推荐之条;如本房固持己见,则正副主考共同核定,实系应中之卷,必须写明缘由。试卷解部时由磨勘官秉公评定,如本不当中,专责主考;倘系房官执拗,则照例严加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