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职能
法学术语
控诉职能是指司法机关和自诉人揭露犯罪,控告、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任务、权力和作用的总称。诉讼职能的一种。奴隶制国家实行控诉式诉讼,由告诉人执行控告职能。封建国家行政与司法不分,实行纠问式诉讼,审判机关主动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于审判机关一身。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各国基本上建立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并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制度。由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自诉人执行控诉职能;由法院执行审判职能。但各国执行控诉职能的主体范围不尽相同。如日本没有自诉制度。苏联社会团体的代表称社会公诉人,在部分刑事案件中也执行控诉职能。在中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职能。控诉职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国家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其行使主体主要包括:公诉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
但是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控诉人不包括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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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1-08-2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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