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
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
合法权益的违法
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控告可以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应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说明诬告应负的
法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或者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
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
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