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是汉语词汇,汉语拼音为sǔn hài,是指人身权品质的贬低,或者说是指一定行为或事件使某人的人身遭受到不利、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如:唐
吕岩 《敲爻歌》:“水火蛟龙无损害,拍手天宫笑一场。”
1. [Injure;Harm]∶使受伤害。
2. [Damage]∶使受损失。
1、《左传·昭公元年》“苟或知之,虽忧何害” 晋 杜预 注:“言先知为备,虽有
忧难,无所损害。”
2、三国 魏 刘劭 《人物志·七缪》:“夫人情莫不趣
名利,避损害。”
4、元 纪君祥 《赵氏孤儿》第五折:“则为 屠岸贾损害忠良,百般的
挠乱朝纲。”
5、《水浒传》第一一二回:“汝等助一匹夫谋反,损害
生灵,人神共怒。”
在侵害人身权中,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侵害人身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因此损害赔偿有时可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但必须遵循“无损害即无责任”,即“无损害即无赔偿”这一准则.损害事实是确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认定侵害人身责任的逻辑起点。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事实应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不仅指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还意味着损害是真实存在的.如果只仅仅怀疑别人披露了自己的隐私而想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赔偿,这种损害就不具有确定性,实际上并不存在.损害还必须是对合法的人身权的侵害.如果一个平时威风惯了的人要求某人为其办一件事,遭到对方拒绝,此人认为大丢“面子”,精神受到伤害,并要求精神赔偿,这种赔偿请求就应予以驳回,因为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害.在侵害人身权中,侵害他人生命权或健康权,致他人死亡或残废,都无法挽回受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只能以赔偿的方式进行物质补偿.侵害公民其它的人身权,如侵害公民名誉权和荣誉权,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补救。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可以分为人身伤亡、
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死亡是侵权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后果.人身伤亡常常引起直接财产损失,但人身伤亡本身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因此不同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害等.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使他人的近亲属遭受丧失亲人的痛苦,也会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但也可以物质补偿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