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Corvention on Fishing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s)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次海洋法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公约。
主要内容是:所有国家均有任其国民在公海上捕鱼的权利,也均有责任采取,或与他国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公约所用“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一词是指使这些资源有可能保持最适当的持久产量以保证食物及其他海产最大量供应的措施的总和。按照公约规定,仅由一国国民捕鱼的区域,应由该国采取养护措施;如果是两国以上国民在同一区域捕鱼,则由有关国家根据协议采取养护措施。沿海国对邻接其领海的公海的任何区域内对生物资源生产力的维持具有特殊利益,即使其国民不在该区域内捕鱼,沿海国也有权在平等基础上参加该区域关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任何研究和管理,并且为维持
海洋生物资源的生产力起见,可以在该区域采取单方养护措施。《公约》还规定,在发生争端时,将设立由5名渔业专家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审理,特别委员会的决定对有关国家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