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获法院(prize court)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根据国内法设置的专门从事海上捕获的效力裁定的特别法院。任何捕获都应经过审判,但是捕获审判权一直是一种纯粹的国内制度。
欧洲中世纪末期,航海国家一般都有常设捕获法院。交战国的军舰在海上捕获船舶和货物之后,其有效性还须由捕获法院加以确认。捕获法院是国内法院,只能设在本国领土上。除美国等少数国家规定在战时普通法院有权审理捕获行为外,多数国家都是在战时特别设立临时捕获法院行使捕获审判权。各国捕获法院的组成不尽相同。美国和英国全部由专职法官组成,法国则由法官、行政官员和海军军官混合组成。对捕获案件的审理一般采用二审制,但对捕获案件拥有二审管辖权的机构也是国内机构,如英国的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美国的最高法院。为解决当事人对交战国捕获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时的上诉问题,1907年《海牙第十二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规定,有关捕获案件,第一审由捕获国的捕获法院进行,判决应公开宣布,并正式通知当事者。如当事者对交战国的捕获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可上诉于国际捕获法院。但由于该公约未生效,国际捕获法院并未成立。任何捕获都应经过审判,但是捕获审判权一直是一种纯粹的国内制度。
捕获法庭的组织和功能完全由各国自行决定。在实践中,各国捕获法庭制度主要有两种:在英美制度下,捕获审判直接由普通法院管辖,而在欧洲大陆制度下则设立专门法院行使捕获审判权。捕获法院的管辖权各国也不相同。英国在传统上趋向于广泛的管辖权,除对捕获有效性进行审议外,还同时行使众多的附属管辖权。法国捕获法院的管辖权则具有狭义性和限定性,捕获法院作为特别的裁判机关,只拥有法律文件明文赋予的管辖权,而没有当然的理由去审判由于行使捕获权而引起的所有问题。捕获法院的程序各国也不尽相同。英国捕获法院中诉讼程序既依照国际法,也依照议会通过的法律、行政机关的规则或捕获法院的条例。除非有国王的许可,或者有适用于正在审判案件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豁免,敌国国民不得参加法庭辩论。诉讼程序既是书面的,又是口头的。国王担当被告角色,被拿捕者为原告,举证责任在申诉者。法国捕获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是按照行政裁判机关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原则。提出赔偿要求的个人不能直接向捕获法院要求赔偿,而应向海军部长提出申诉,由海军部长以一种明确的方式给予回答。其程序具有审问制诉讼的特点,由法官安排进行,并且完全是书面的。另外,诉讼各方能够由于公开宣告的安排和期限的便利,自由地提出诉状。法庭辩论和评议都是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