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价格
税收术语
指导性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指导性价格是由国家规定基准价、浮动幅度、差率或限价,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定价的订价方式。指导性价格是我国计划价格两种主要形式即指令性计划价格和指导性计划价格中的一种。 指导性价格既能体现计划经济的要求亦能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它是一种比较灵活的订价形式。
指导性价格主要可归纳以下几种价格形式: (1) 规定浮动幅度的商品。生产或经营者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价格,适用于选择性较强的商品。(2) 规定差率或利润率的商品。生产或经营单位订价时差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差率或最高利润率。(3)规定最高限价的商品。生产或经营单位自主订价时不能突破最高限度,适用于价高或供不应求的商品。(4) 规定最低保护价的商品。生产或经营部门订价时可向上浮动价格,适用于成本高,价格低的商品,规定最低保护价是为了保护生产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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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0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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