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简称“拨改贷”。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通过建设银行贷款供应的制度。1979年以前,
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均为国家财政以无偿拨款方式供应。1984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确定从1985年起全面推行,称为“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贷款”。这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同时还规定,对科学研究、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经过批准,豁免偿还本息。1985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又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从1986年起,对科学研究、学校、
行政事业单位等无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不再采用“拨改贷”和豁免本息的方式管理,恢复拨款办法。并规定,除学校外,只限于行政上统一管理,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具有独立
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设计并单独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中国国家投资的一种供款方式。即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所需资金,由
国家预算无偿拨款改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有偿供应。简称拨改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基本建设投资均由国家预算无偿拨款,这对于国家从无到有地建立起工业体系和
国民经济体系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1979年,为了在基本建设部门和建设项目中进一步贯彻经济责任制,增强价值观念,提高投资效果,开始试行“拨改贷”。1985年全面推行,同时规定对非盈利的建设项目,可以经过批准,豁免其偿还本息。1986年又改为:凡行政、事业单位等非营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取消“拨改贷”,仍恢复无偿拨款制度。自此,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列为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
首先由
财政部门将属于“拨改贷”部分的预算资金,按照财政级别,由中央和地方预算拨给同级建设银行作为贷款资金来源,再由建设银行会同主管部门,对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根据批准的年度
基本建设计划和“拨改贷”投资计划,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贷款指标,作为年度内借款的限额,建设单位则可直接向当地建设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然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按不同行业实行
差别利率,按实际支用贷款数收取利息,每年计算一次复利。贷款本金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实现但尚未征收所得税的利润归还;贷款利息按项目在建设期或投产后不同时期规定不同的偿付办法:在计划规定的建设期内应付的利息,先由
建设银行贷款支付,俟项目投产后偿还;建设期超过规定时,应付利息由借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以自有资金偿付。项目投产后的应付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偿还期内支付的,可以投产项目所实现的征收所得税前的利润偿付;超过合同规定期的,以企业的自有资金偿付。建设银行收回本金交回同级财政,收入和利息扣除业务支出后,转作各该级建设银行的
基本建设基金。项目竣工决算时,应将已支付的贷款利息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以利于全面考核投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