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证明
法定证明
拒绝证明是证明持票人已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作了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行为,但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的法定证明。
拒绝证明的分类
拒绝证明分为拒绝承兑证明和拒绝付款证明两种。根据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①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②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⑧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④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入的签章。
相关规定
为使持票人能够确实获得当事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我国《票据法》特别将出具拒绝证明规定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一项义务,并规定了义务人违反该项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各国票据法对有关拒绝证明有着不同的规定,但大多将由一定机关作成的拒绝证书作为法定的证明形式。但随着票据交易的日益发展,拒绝证书也因其手续繁琐而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于是拒绝证明的形式渐趋简单。在我国《票据法》上,即采用了略式拒绝证明的形式,这种拒绝证明具有以下特点:①这种文书证明一般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②这种文书证明须依法律规定进行记载;③这种文书证明须对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证明。
拒绝证明的作用
1.证明持票人按规定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
2.证明票据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
3.防止票据债务人受欺诈而负担不必要之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1 19:41
目录
概述
拒绝证明的分类
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