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
内容解读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不履行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
刑事案件
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度律师.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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