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历史沿革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拉萨市机构改革挂牌成立的新部门,2019年3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挂牌仪式。副市长张文浩出席并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揭牌。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承担并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厘清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边界,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及重大复杂疑难违法案件,指导督促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查处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风险防控和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全市覆盖食品生产经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负责药品经营环节的许可、检查以及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一)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二)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负责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配合做好标准化国际合作和采用国际标准。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本市知识产权战略及有关政策措施。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标专利执法,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打造拉萨特色区域品牌。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我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提升。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稳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强化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配合自治区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信息化、智慧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食品工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2.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6.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进入批发、零售或加工企业后的质量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7.与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8.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公用燃气管道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工业企业燃气管道的监督管理。
现任领导
局长:卫智军
副局长:达瓦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