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制度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制度。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基本概念
1、抵押和抵押权的概念
关于
抵押,<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可以定义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担保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2、抵押权的特征
①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是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②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抵押物主要是指不动产。
③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④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的作用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4、抵押权的地位
因为抵押权这种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权这一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律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担保法》将抵押作为第一担保方式,单独成章,抵押地位之重要由此可见一斑。
权利设定
抵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消灭。抵押权的消灭虽然在《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提出,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实际运用中的情况来看,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
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
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
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自动的退到一般债权人的地位,放弃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这时抵押权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
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
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多种形式的无效,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抵押权因合同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因客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和因内容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等。
首先,来看因主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这主要是指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因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使抵押行为无效,抵押行为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抵押权因无效而消灭。
其次,客体的无效,《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得抵押的财产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用该条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订立抵押合同,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法律关于抵押物的规定。
第三、合同内容无效
抵押合同的内容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利益,不得违反社会的善良风俗,否则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同样如此,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上述规定,则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也无效。
第四、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中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起生效。”这就限制性的规定了抵押合同的登记制度,如果只是双方当事人签字而未登记,抵押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也就自始不存在。
4、抵押权的部分消灭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基本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规定就确定了抵押权的部分消灭,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虽然能够以抵押权对抗其他债务人,但不能对抗对抵押物主张权利的第三人,这仅指须登记的抵押物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