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应主义,又称报应刑主义(Theorie der Vergeltungsstrafe)、
绝对理论(Absolute Theorie),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报应。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人理常情,犯罪是一种恶,对于犯罪之恶,应以刑罚应之。刑罚是犯罪之报应,着眼于已然之罪,犯罪事实不仅为刑罚之条件,而且为刑罚之唯一原因。根据时代的变迁以及报应根据(为何报应)之本源的不同,报应主义经历了三种理论形态:
神意报应、道德报应、法律报应。
报应主义认为,刑法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按照报应论者的形象说法,罪犯对社会有一种应偿付之债,社会则因犯罪的恶行而向其回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杀人偿命与欠债还钱一样,被认为是公正之常理。报应思想来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观念,但两者又有所不同。这种差别主要在于:复仇具有强烈的主观性,而报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所以它是有节制的。因为报应兼指以恶报恶与以善报善,以恶害报以恶行是谓报应,以善果报以善行也为报应,报应中的恶与恶、善与善务必成对等相称关系。所以,报应有一定的限度,而复仇则常是放纵而漫无节制的。因此,复仇与报应不能等同视之。在一定意义上,复仇是一种原始的未经过滤的报复情感,虽然它孕育着报应的成分,但只是报应的粗俗形态,还不能视之为报应本身。报应观念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神意报应、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三种形态,由此构成报应理论。
神意报应是万事皆求诸神的古代社会中生产力低下、认识上愚昧无知的必然产物。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将法律规范与自然规律相等同,并对之作出一种超自然的解释,在因果条件的基础上形成了神意报应的观念。神意报应的特点是以神意作为刑罚权的根据,由此论证刑法的正当性。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天罚之说。天罚是指代天行罚,从而使世俗社会的刑罚神圣化。在西方中世纪,神意报应的思想在救赎理论中发挥得淋漓尽致。这里的救赎是指犯罪人不仅要悔过,而且还要为其犯罪付出一份代价。这种神意报应的观念强化了犯罪人赎罪的思想,成为当时情况下刑法正当性的有力证明。应当指出,神意报应虽然在刑法史上对于刑法根据的正当化起到了理论支撑的作用,但毕竟带有浓厚的宗教神秘色彩。在现代世俗社会,这种神意报应论已经没有市场。
道义报应主义为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所主张。道义报应论之报应,是一种基于道德义务而产生的报应。换言之,道德义务是报应的根据,也是刑法正当性的根据。因此,道德义务是理解康德的道义报应论的关键。义务源自于拉丁语的债务和法语的责任一词,是指负有或应支付他人而又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条件。由此可见,义务与两个概念有关:债务和责任。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特定的给付义务。因此,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从债务到义务,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转化过程。责任也与债务有一定的关联,指为债务不履行时所提供的一定财产的抵押(担保)。由此可见,责任与一定债务之不履行有关,侧重于所处的一种道德上或者法律上的不利地位。从债务与责任当中引申出来的义务,具有应当实施一定行为之含义。道德义务是指道德上的义务,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对行为的道德约束。那么,这种义务源于何处呢?康德认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这里的自律性就是理性自己给自己颁布命令,这是一种绝对命令,道德法则要求每一个有理性的人根据普遍法则行动,因而这种道德法则是自律性法则。康德认为,由于绝对命令表示去做某些行为是一种责任,绝对命令便是道德上的实践法则。但是,由于责任在这样一种法则中所表明的,不仅仅包含实践上的必要性,而且还表明确实的强迫性,所以,绝对命令就是法则,绝对命令表现为一种义务。凡是与义务相违背的行为叫做违犯,这种违背义务的行为就引起责任。从道德含义上看,责难是一种判断,任何人通过这个判断就宣布他是一种行为的作者,或者是一种行为自由动机的承担者,这个行为于是被认为是他的道德表现或德行,并且受到法则的约束。因此,违反道德义务行为的责任及其惩罚,是建立在人的意志自由基础之上的,这种惩罚具有道义根据。康德正是从道德义务的自律性中引申出报应的正当性。正是基于这种道义的神圣不可违抗性,违反道义的犯罪才获得了道德罪过性,因而对于道德罪过的惩罚也就具有了刑法上的正当性。康德的道义报应论确实为刑罚的内在正确性提供了理由,但是,由道义报应而产生的道义责任到底是一种道德责任还是一种法律责任?这里存在一个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世界上不存在道德刑法,人不能因为犯有道德过错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在这个意义上,康德确有将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混为一谈之嫌,但康德的道义报应论可以看成是一种对刑罚的道德论证,或者说是对刑罚公正性的道德论证
法律报应主义为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所主张。黑格尔从法的特殊运动的视角论证了刑法的正当性。黑格尔的论证始于道德与法律的区分。在黑格尔看来,法和道德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道德完全是内心的东西,不能加以任何强制,所以国家的法律不可及于人的心意,因为在道德的领域中,我是对我本身存在的,在这里暴力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此,只有法才具有强制性,道德则不具有这种强制性。法的正当性不能由道德来论证,而只能从法本身得以论证。黑格尔认为,刑法的正当性来自于法的自我实现,是法的自我辩证运动的必然结果。刑法的这种正当性不仅从法的辩证运动中得以证明,而且从具有意志自由的犯罪人的行为中得到支持。由于犯罪是犯罪人选择的结果,因而刑罚也可以合乎逻辑地从犯罪人的行为中引申出来,获得合理性。自在的正义与自为的正义,这就是黑格尔的法律报应论为刑法的正当性提供的法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