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审
贸易术语
报审,贸易术语。报审涉及三种程序:进口音像制品报审、进口付汇核销、限制进口机电产品
简介
中进口音像制品除外语教材之外一律向报文化部审批,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出版发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报审审批,审批程序:接受、登记、审批、批准、复审、备案。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进口单位需提供填写完整的报审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进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报审流程是: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报审程序
一、除外语教材之外所有进口音像制品一律报文化部审批。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和节目样盘送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进口单位申报材料和报审样品,组织审查委员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下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二、音像制品进口类别分为:文艺类和非文艺类;进口方式分为:制成品和版权贸易方式。除单纯版权贸易进口外,与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合作方式制作的音像制品也需报文化部审批方可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需经过文化部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出版发行。在国内放映过的进口电影,在电视台播映过的境外影视节目,如出版发行音像制品,也须履行音像制品的进口审批手续。地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进口审批权。
申报要求
一、进口单位需提供填写完整的报审表,版权贸易合同,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证明,版权认证文件以及节目样盘。报审单位要将符合要求的报审材料、节目样带等备齐报送文化部,文化部方予以受理审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单位要认真如实填写《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录像节目报审表中,“内容介绍”要客观完整。报审表中“进口单位初审意见”一栏,必须对进口节目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水平作出评价,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情节,要提出处理意见,但不要在节目样带上删减节目内容。在填写报审表时,出版社要盖章,法人代表要签字。外语节目要有中文名称,节目中文名称要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在报审表上填写的曲目或节目集(部)的顺序要与报审样带、歌词材料的顺序一致。
三、报审样品要信号清晰,节目完整。外文录像节目的样片须有中文字幕或普通话配音。外语录音节目要有中外文歌词材料,歌词材料要标准、清晰,不得随意更改歌词。
四、报审的文字材料不得使用传真件,著作权认证材料要用原件。
五、进口音像制品原则上应使用原节目名称的中文直译名称,需要改变原名称的,应当正确地概括或反映原节目的内容。不得使用夸大其辞、耸人听闻、格调低下等容易误导消费者或生编硬造、文理不通的名称。对不适当的名称,审查委员会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更改重报。出版发行时必须使用经批准的名称和名称原文,违者将依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申报进口通俗音乐节目,不再报送五线谱乐谱,但需提供演唱者、词曲作者及出品公司的简介等资料,属电影、电视剧中使用的音乐节目,应提供相关电影、电视剧的有关资料。同一个公版节目原则上每年只审批出版一次。录音录像节目样片一律提供VCD、CD、CDR或DVD等光盘载体。
七、进口音像制品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进口单位应将样品每种2份报送文化部备案,如成品未按审查要求删减或与报审节目不符,依法进行处罚。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
一、接收进口单位的报审材料和节目样带,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按时间先后顺序登记,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登记;
二、将登记的节目交专家审查,并将专家意见及申报材料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审批;
三、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是指进口单位备齐所有材料之日。
四、组织对进口单位申请复审的节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五、批准进口的节目出版发行后一个月内,每种两份送审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办公室组织复查。
其他事项
《进口音像制品录音(像)制品报审表》由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按照文化部制定的样式和规格自行印制。
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一)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二)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三)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四)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一)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二)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三)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一)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二)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三)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服务监督机制
一、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二、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三、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国家规定:引进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生产线)要经严格审查,凡实行集中报审、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机电产品,未经申报批准,海关不予查验放行。同时,由国家实行各种经济制裁措施。办理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报审的基本程序是:
提出申请
一、由确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部门与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单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当地经委技术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改办”)申报。申报时,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35份;申请报告(函件)35份;
二、经技改办协调,统筹平衡,将上报的引进项目列入当地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会同计划部门、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批准立项。
归口认可
项目批准立项后,若属归口管理的设备,则由进口单位持立项批件,逐级向市以至省的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经逐级签署意见并加盖“进口审查专用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最后转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征询并取得认可意见。
编制项目文件
由进口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经有关单位参加谁、评估后再按立项程序报审。
委托代理进口企业对外商谈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批文下达后,进口单位可委托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对外谈判进口成交事宜。
“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申请和审批
委托单位与国外厂商签订正式合同前,进口单位须向省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统一归口、联合对外”报批手续。报批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证明”一式三份;
二、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一式三份;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评估报告,—式三份;
四、设备分交明细表一式四份;
五、主要设备应加“进口机电设备选型说明”,一式四份;
六、订货卡片及订货卡片说明,—式七份。经省以上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进口审查专用章后,报省级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经汇总后再转报国家计委审查办。国家计委审查办按归口要求交业务部审查办办理归口审查。有关审查意见反馈后,由国家计委审查办在“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证明”表上加盖,统一归口、联合对外”专用章,退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和申请进口单位。当地主管部门据此核定用汇,办理用汇有关手续(如引进设备不需归口,此步可省略)。
办理进口
进口机电设备要按规定经过国内招标后方能批准进口,但限额以下引进项目中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不进行招标,一律按以下手续办理:引进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将第五步所列的全部文件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办一份,同时分送设备制造部门一份,其中设备分交明细表三份。有关设备制造部门在收到引进项目有关文件和设备分交明细表后,签署分交意见,与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进行设备分交。设备分交明细表留一份存查,一份送国家计委审查办,一份退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国家计委审查办收到有关设备制造部门分交意见后,再以《引进项目设备分交方案审批通知》的形式通知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抄送有关部门。据此核定用汇,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整机和限额以上单机的,按隶属关系由最终用户按外贸部门统一规定,填写进口订货卡片和订货卡片说明,经主管进口审查机关审查后,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办审批。报审时须附下列文件:
一、当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拨汇证明;
二、如属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范围的,须提交全国“控办”或地区“控办”出具的准购证明。经审查同意进口的,由国家计委审查办在进口订货卡片及订货卡片说明上加盖“国家计委机械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一式四份,一份存查,三份退送审单位。由各有关单位据此分别办理拨汇、对外订货、领取进口许可证和办理报关手续。
注意事项
有关进口报审手续,各业务部门常作调整,请予注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1 12:08
目录
概述
简介
报审程序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