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错过了站,乘客强行要求下车并拖拽司机,造成公交车失控连撞7车。1月6日上午11时,这一幕发生在成都双流双华路武警警官学院门口,事故中共有9人被送医。办案民警核实当事男子确实与公交司机发生了肢体冲突并有抢夺方向盘的行为。
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后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极端事件在国内多个城市陆续发生。有的是因为醉酒闹事,有的因琐事和司机发生口角,而最多的却起因于错过下车时机,过站后要求下车被拒。公交车到站才能停车,这是最基本的运营规则,要求随时停车本身就反映出肇事者规则意识淡薄。
更严重的是,车上有其他乘客,路面有其他车辆、行人,任何攻击公交司机的行为都将置公众于危险之中。在我国刑法中,攻击公交司机根据案情将涉嫌三个罪名。如果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将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
故意伤害罪。而在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暴力干扰,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也很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罪名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故意指的是明知实施相关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相关肇事者一般将被认定为具有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该罪有两档刑期。一是危险犯,构成了危险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实害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同时,受害方还将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民事赔偿,即使公交公司出于和其他乘客的合同义务先行赔偿了各项损失,最终所有民事责任都将追偿到肇事者身上。可见,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不仅危险,更将使自己身陷囹圄,承担巨额民事赔偿,一时冲动导致终身抱憾。
如果早就明白这些后果,相信绝大多数肇事者都将停止犯罪。可是,法律并不会因为他们不懂法律而减免罪行。也许我们可以责怪他们对法律无知。但整个社会也需要为此反思,有没有最大范围地做到法律告知?有没有让尊重司机,使其不可侵犯成为社会共识?显然在这些方面,较之其他国家还有欠缺。以美国为例,2002年纽约州立法规定攻击公交车司机或地铁工作人员等同于攻击警察。公交车头显著位置有着告示:“攻击巴士司机为刑事重罪,将处以7年监禁。”新泽西州更是在驾驶座与乘客座位之间地板上设定一道很粗的白线,任何人试图跨越白线或停留在白线以内,司机都会立刻发出口头警告。对于杜绝类似悲剧,也许社会各界还须做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