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局级建制。
内设机构
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发布和信息化建设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企业注册指导处。
拟定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相关登记注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四)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定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指导相关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经营和其他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
(五)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拟订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资企业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六)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七)公平交易执法处(反走私处)。
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办法,贯彻国家有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案件,承担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各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九)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认定市著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等商品(服务)商标、标志,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和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负责市著名商标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处。
拟订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承担与其他市直机关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一)直销监督管理处。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承担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综合处。
负责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的行政事务,承担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创新深化研究任务,负责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评估工作。
(十三)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监管服务处。
负责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和授权,承担区域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行政审批、信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负责总部经济培育、招商育商的总体牵头工作。
(十四)财务审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罚没物资的管理。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工商系统人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工商系统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六)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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