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国土资源局
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是抚顺市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机关。
主要职能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档案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后勤保障、保卫和接待工作;牵头协调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抚政办发[2006]23号
2.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行政监察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承担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行业科技进步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抚政办发[2006]23号
3.法规监察处组织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组织指导、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抚政办发[2006]23号
4.财务处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有关工作;负责对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各项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工作。抚政办发[2006]23号
5.耕地保护处拟定全市耕地保护和土地征、转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担需上报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初审及报批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工作。抚政办发[2006]23号
6.土地利用处编制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推导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的统一管理;履行土地收回的法律手续;承担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提供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监督管理土地估价机构,组织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抚政办发[2006]23号
7.矿产资源管理处(市黄金管理办公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全市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复核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复核;调处采矿争议、纠纷;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并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减免进行审核;组织全市采矿权年检;负责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备案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黄金资源管理工作。抚政办发[2006]23号
8.地质勘查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灾害调查;组织编写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和发布全市地质灾害预报;负责全市地质环境恢复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全市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全市探矿权年检工作;参与编制全市矿产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和探矿权转让的复核;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申报。抚政办发[2006]23号
9.综合规划处拟定全市性和区域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乡镇编制国土资源的有关规划;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抚政办发[2006]23号
10.地籍管理处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有关土地资源调查、统计、登记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市区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抚政办发[2006]23号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24 00:50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