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杖法
中国古代宋朝法律
折杖法是中国古代宋朝法律。将流、徒、杖、笞等刑罚折合为相应的脊杖或臀杖。963年(宋太祖建隆四年)制定。《宋史·刑法志》曰:“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行此法,使流罪者不远徙,徒罪者免役,笞杖罪者减行刑数。
~~~~~~
折杖法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3-27 19:21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