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不同
产业部门、不同类别固定资产制定
折旧率的指导原则。它是国家干预、调节和促进经济与科技发展的
杠杆。
世界各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大体上采用过三种
折旧政策,即按固定资产有形损耗即物质磨损程度确定
折旧率(实体使用年限)的政策;按固定资产有形损耗并结合考虑无形损耗即
精神磨损因素确定折旧率(经济使用年限)的政策,以及加速折旧政策。加速折旧政策的基本内容是:①根据科技进步、无形损耗等因素,较大幅度地缩短机器设备的折旧期限;②采用加速
计提折旧方法,如年序数累计折旧法、余额递减折旧法,使企业主在投资的最初几年多提折旧,提前收回大部分投资;③实行特别折旧法,如为鼓励企业主在防止公害、开发能源等方面投资,允许投资后第一年即可提取很高比例的折旧额等。
中国长期实行按固定资产平均年损耗程度确定折旧率的政策。此项政策导致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折旧率偏低。改革以来,国家把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结合起来考虑,逐步调整了折旧政策。1980年10月和1982年 2月,先后准许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实行加速折旧,为各类固定资产规定低于实际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从1983年起,国家开始分期分批对部分地区和部门的国营企业实行提高折旧率的政策。1985年 4月,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所有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一律改按分类
折旧率计提折旧,并提高折旧率。
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1990),国家对机械、铁道、水电等行业的部分
主要生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如对1003户机械工业重点企业产品生产线上的主要机器设备,可在
财政部拟订的折旧年限基础上,再缩短30%。1979年以来,中国逐步调整折旧政策,对于加强
固定资产管理,加速企业更新改造步伐,提高经济效益,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