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
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进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简介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
强制保险制度。
投保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2004年开始,各地运管机构都开始推行客运企业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承保该险种时,小部分非营运客车也参投了该保险。对于非营运车辆投保该险种,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投保对象理所当然为客运经营者,其他人和非营运车辆也不得参投此保险,理由是该保险是由《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强制险种,只适用于道路客运企业及营运客车;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客运经营者及其营运客车,该保险是强制的,对于非营运客车,该保险是自愿的,理由是没有法律禁止非营运车辆参投此保险,同时非营运车也可为承运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对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保实务
风险评估
首先应了解清楚本地区与该项业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调查过程是风险评估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保险人必须根据风险情况来综合判定投保标的所处状态及实际危险程度,为最后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准确地确定保险费率提供依据。
在投保调查中,保险人要特别注意了解以下信息:
1.承运人的类别及运输方式。
2.承运人的年旅客运输量。
3.承运人以往的事故、保险记录以及事故的原因、后果和赔偿金额。
4.赔偿限额的高低和免赔额。
5.投保人有无其他特殊责任要求。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承运人类型、年客流量等诸因素所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风险大小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或由投保人根据保险人事先划分的与自身情况相对应的赔偿限额的档次选择确定。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特殊性需要,扩大对客户利益的保障,该保险设置了附加险,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确定。
免赔额是针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而言,一般采取免赔额和免赔率相结合的形式,两者以高者为准。此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被保险人加强安全防范责任心。
保险费
1.基本险保费。对于各种类别的承运人,依据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确定基本费率,根据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来计算其毛保费。
2.附加险保费。附加险的累计责任限额乘以适用的费率等于附加险保费。
理赔实务
赔款计算
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
1.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害和仲裁或诉讼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人身伤亡以不超过每人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仲裁或诉讼费用与赔偿责任一并计算赔款,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不另行计算。
2.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在另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该费用。
3.重复保险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范围内容
限定范围:
1、从承运人责任保险设立的原因来看道路运输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旅客、货主乘坐或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发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而我国2004年推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本车的乘坐人员和货物,往往使旅客或货主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同时,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发生意外事故,对旅客或货主进行损害赔偿后,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如今道路运输主体的多元化,部分承运人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赔付能力不足,不仅乘客或货主无法得到赔偿,而且承运人也面临倒闭的厄运,甚至造成突出的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为了保护道路运输经营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从制度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借鉴国内外经验,特提出承运人
责任保险制度,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性质来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201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此可以看出,承运人责任保险是由《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强制参投该保险的范围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3、从承运人责任的保险标的来看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发生事故时,车上的乘客、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售票员、服务员、跟车导游等车上人员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从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时间来看承运人责任险虽然为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作为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开业许可条件。由于道路客运经营的特殊性,开展道路客运经营必须依赖其拥有的经营工具(营运客车),因此客运经营者实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其开业之后。只有客运经营者经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核准投入经营工具(营运客车)时,才必须按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此时如果没有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才能对其进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销该经营者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从以上可以看出,承运人责任险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运输经营的范围内。所以承运人责任险从其开始就已经被限制在道路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范围内。
具体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具体范围仅限于《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营运客车。非营运客车不得投保该险种。
1、对于私家车等非营运单位的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对于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非营运客车,由于不为实际经营,因此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租赁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虽然有些省市的运管机构对租赁经营者核发了许可证,对客车也核发了道路运输证,但由于其经营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畴,因此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种类
由于运输工具种类繁多,运输对象可分为客、货两种,运输方式又可分为直接运输和间接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就只能基于以上分类设计各种保险方案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较常见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类,旅客责任保险,承运货物责任保险,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等。
1.旅客责任保险
旅客责任保险,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专用险种,它承保被保险人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运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里的旅客是指购买了车票、机票的乘客或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乘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如飞机上的空中小姐、火车上的乘务员等。由于各国的旅客责任普遍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故在保险市场上又称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旅客责任保险按保险区域划分,可分为境内的旅客责任保险和国际运输线上的旅客责任保险,前者由国家法律和保险合同规范,后者由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及保险合同规范。境内旅客负责保险按运输工具划分,又可分为飞机、公路、铁路旅客责任保险,船舶旅客责任保险,公共汽车及市内轮渡旅客责任保险,其他运输工具旅客责任保险。国际旅客责任保险,主要有飞机旅客责任保险和海运旅客责任保险。
旅客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一般将旅客的行李(随身携带)包括在内,即保险人不仅承保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法律赔偿责任,而且承保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旅客托运的行李或货物除外。保险人还可以扩展被保险人的非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伤亡或行李损失,被保险人(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为提高信誉并保障旅客的权益,可以要求扩展承保该部分责任。
旅客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确定除了要依据赔偿限额外,还要考虑运输工具、运输区域、运输中的风险以及运输工具的座位数、赔偿限额等因素。
2.承运货物责任保险
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承保承运人对其所运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一般分为航空货物责任保险和内陆货物责任保险两类。航空货物责任保险,承保航空公司在受托运送货物时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项责任贯穿于从货物交由航空公司承运时开始至到达目的地交付收货或办妥转运手续时为止的整个运输过程。水陆货物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种船舶、火车、汽车及其他各种水陆交通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参加这项保险后,如其所运的货物因承运车、船等遭遇火灾、爆炸倾覆以及船舶的触礁搁浅、沉没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在法律或合同中规定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予以负责。但承运货物的损耗、货物本质上的缺陷、霉烂、变质、装卸过程中所致的损失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丢失、短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及其驾驶人员的违章装卸和其他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交通工具承运货物,即为联运,对于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如果保险人承保的是终点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取得向其他承运方的追偿的权益;如果被保险人承保的是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则代被保险人补偿终点承运方的损失。
承运人承担的货物损失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系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标准赔偿,保险人在赔偿限额的条件下亦按此标准承担责任,若有免赔额时,还应先扣除免赔额。
3.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
运送人意外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承运的合法货物在装、卸及运送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使货物受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以已投保车辆保险或意外责任保险的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
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一般将下列责任列为除外责任:
第一,列明的由于不可抗力所致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地震、地陷、遂道倒塌、桥梁倒塌;
第二,因罢工、暴动及恶意破坏所致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钞票、有价证券、金钱、古董、字画、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某些业务经过特别约定或专门承保,亦可负责。如国外开办的现金运送人员责任保险,就专门承保现金运送人在运送现钞中因遭盗窃、抢劫以及其他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造成现钞灭失或损坏时依法应由运送人员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运送动物、植物的损失赔偿责任。
投保人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作为承运人责任险的其中一种,理所当然的被限制在道路客运经营的范围内,而且也只能由合法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该保险的投保人仅为经县级以上道路运管机构许可的合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其他非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因为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已经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得参投承运人责任险。但校车除外,根据2012年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中的“许可”是指校车许可,而非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但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需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旅客分类
针对客运旅客的保险主要有三类:
一是在现行的客运票价中均含有2%的费用作为旅客意外险,旅客在购买车票时已支付保险费,但此类保险只在当次客车生效,保额较低,最高为3到5万元。
二是供旅客自愿购买的保费2元的意外险,也是当次车生效,加上包含在客票中的意外险,保额约为10万元。
三是强制推行的承运人责任保险,由客运企业出钱为旅客购买,保险时间较长,一般为一年期,赔付标准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