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费是指我国国营企业利改税中,国家对国营小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收取的费用。国家对国营小型企业逐步实行了“国家所有、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但由于价格关系尚未理顺及客观条件各异等,造成有些企业税后利润过多。在国家财力还困难的情况下,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集中企业过多的这部分剩余利润加以统一安排,显得很有必要。
因而1984年颁发的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在核定企业的1983年基期利润和1983年合理留利等项基数时,对税后利润较多的小型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收取承包费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