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单位
税收术语
批发单位指经营收购工、农业产品,供应生产单位再生产或供应零售企业转售的商业企业。它以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购进商品,再以批发价格出售。批发商业处于商品流通的中间阶段,它把生产部门制造的商品纳入流通领域,但其业务活动结束时,商品仍处在流通领域或生产领域。 它是组织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商品流通的枢纽,是联结生产企业与零售企业的桥梁,在整个商品流通中居重要地位。
在1958年税制改革前,经营工业品批发的,除私营外,不纳营业税,经营农产品采购批发的,照纳批发营业税; 1958年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及1973年试行的“工商税”,对从事商品批发都不再征税。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 (草案) 》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以后,商品销售额减去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按10%税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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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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