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原则是民事执行工作的指导准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执行原则有:(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2)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申请人或义务人的财产或行为,不能对被申请人或义务人的人身强制执行;(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人民法院的执行和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执行相结合;(5)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被申请人或义务人必要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执行原则体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指导人民法院实施执行工作,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执行根据又称“执行文书”。当事人申请执行或法院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的根据,即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的执行根据是刑事裁决及其他法律文书;民事诉讼的执行根据有以下几种:(1)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3)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4)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制作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6)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行政诉讼执行的根据是行政裁决文书。执行根据一般交由管辖权的法院,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执行标的所在地法院执行。涉外执行根据,由涉外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