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船Arrest。在
普通法系,船舶(有时包括货物及/或运费)可被海事法院在提起对物诉讼时或在对物诉讼过程中扣押,以便为原告的海事诉求提供保障。在英国,扣船依据的是英国1998民事诉讼规则(S.I.1998/3132)的规则49(2)(a)第49部分(特别程序)所发布的(海事)实践指导49F第6.1~6.11段;在美国,扣船依据的是确定海商海事诉讼的
补充规则之补充规则C(Supplemental Rule C);在加拿大,扣船依据的是1998联邦法院规则SOR 98/106规则481(及以下相关条款)。
而在中国,尽管不存在对物诉讼,但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至第43条仍然对扣押船舶作出了规定,它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1999年扣船公约(Arrest Convention 1999),某些条款(例如第23条)实质上体现了对物诉讼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