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证、书证是侦查机关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将可以证明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予以强行留置的侦查行为。常和勘验、搜查同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经侦查机关确定为有证据价值的物品和文件,其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无论与案件有无直接关系,都有义务将该物品和文件交付侦查机关。
拒绝交付或有抗拒行为的,可以强制扣押,但有的国家如日本规定,因公务上或职务上的秘密可以拒绝扣押。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用以证明被告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可以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损坏、使用或遗失。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