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取得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
法律关系。
所有权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所有人最初地、不依靠他人的所有权的存在而取得所有权。例如,农民收获自己合法种植的农作物。由于原始取得是第一次取得所有权,因此也叫做“最初取得”。它有五种主要的方式:
①先占
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关于占有的法律性质,通常认为是事实行为。
先占的构成要件包括:
须为无主物;须为动产;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所谓以所有的意思,指将占有的动产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识。
先占能够取得动产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采取罗马法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因而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不论拾得人采取何种行为,均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遗失物应归还原主,失主不明的收归国家所有。从这种意义上说,拾得遗失物,只是国家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而已。
③发现埋藏物
《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所以在我国,发现埋藏物也只是国家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
④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该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需具备以下要件:
A.标的物须为可以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流通的财产。
B.让与人为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发生的前提。这里所谓的占有,不以对物直接占有为必要,只要让与人对动产有现实的管领力即可。同时让与人须无权处分该占有物,否则也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C.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取得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必须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而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而取得财产占有,则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D.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主观方面须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指不知让与人没有让与该动产的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备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善意取得发生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变动:
A.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其所有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终局性、确定性。而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则归于消灭。
B.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发生债权关系。由于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因而其转让动产的行为非法。原所有人受有损害时,可以选择以下权利:
第一,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如果有债权关系,如租赁关系、保管关系,则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制度,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让与人处分原所有人的动产为无权处分,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侵权行为制度,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让与人有偿处分原所有人动产,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为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不当得利制度向让与人请求返还。
⑤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合理,则法律规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合成物。因此,添附为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三种类型:
A.附合。附合分为动产附合与不动产附合。动产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太高时,发生的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B.混合。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者识别费用太高,从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动的法律事实。混合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须为动产和动产的混合。第二,须动产所有人不同。第三,须不能识别或费用太高。混合的物权效果,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照混合时的价值共有混合物;但是混合后的动产中有可以视为主物的,该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如咖啡与糖混合,咖啡可视为主物,由咖啡所有人取得所有权。
C.加工。加工指就他人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做成新物,从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所有权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包括因
买卖、赠与、互易、
继承遗产、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
凡是因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继受取得的,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凡是因继承遗产、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的,必须符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