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分享
2002年国务院实施的法规
所得税分享: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起,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一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国税和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基本维持不动,但改革后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及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
即存量企业由地税部门征管,增量企业由国税部门征管。二是对所得税收入(铁路运输、邮政、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收入除外)以2001年为基期,基数内部分由中央返还地方,超过基数部门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对完不成基数的,中央将调减基数并相应扣减地方分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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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8-0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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